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 債權人
- 張勝雄即鼎正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朝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朝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3878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朝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朝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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