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代理人
- 王士菁
- 債務人
-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許瓊丹
- 債務人
- 梁錦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國) 年息 1 116,647元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50,000元 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