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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1 日

債權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請求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按日依工程總價新臺幣4,186,647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提出之泥作工程契約,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間所簽訂契約,而上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周宏昌亦須支付該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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