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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周宏昌

  • 原告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築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3號 債 權 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債 務 人 築楊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宏昌 一、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應按日以工程總價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之罰款,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依泥作工程契約第十四點獎懲辦法約定,請求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按日以工程總價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之罰款,惟查該泥作工程契約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所簽訂,而債務人周宏昌為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非泥作工程契約之當事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周宏昌按日以工程總價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之千分之三計算逾期之罰款,此部分對債務人周宏昌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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