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彥璋、與債務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彥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莊穆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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