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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莊穆詠

  • 當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彥璋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彥璋 債 務 人 拾尚傢飾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穆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6,183元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95% 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495,693元 3 105,062元 4 414,372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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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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