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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蔡佳璋

  •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伍煇煌
  • 被告
    宬鵬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伍煇煌 債 務 人 宬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佳璋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計息起迄日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79,501元 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 2 19,968元 自14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 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二成計收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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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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