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204號
- 債權人
- 聚祿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永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聚祿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永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並呈報其法定代理人分別為何人?又狀後印文「賈文中」是否為公司法定代理人?抑是一般代理人?如為前者,屬於上列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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