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薛信明、與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薛信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毅和營造有限 公司)、潘三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毅和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車輛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加速條款第一項第4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於七日前 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毅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毅和營造有限公司)、潘三寶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或催告 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 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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