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62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代理人
- 徐佩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蔡佳倫、蔡宗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松利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債務人蔡宗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