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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

債權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競新國際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琪寶
債務人
林振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柒拾肆萬零捌佰捌拾元;⑵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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