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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旭日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陳報暨聲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625,085元 自民國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 1,180,410元 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3 1,190,700元 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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