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4號
- 聲請人
- 普力茂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恩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票據權利人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