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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聲請人
鑫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為盧秀雲之相關釋明文件(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悉聲請人鑫暉國際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為陳思婷,非盧秀雲,請聲請人提出盧秀雲為鑫暉國際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鑫暉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思婷於聲請狀簽名蓋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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