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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91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巿新店區中興路三段3號2樓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秉豪 住○○○○○區○○○路○段00號15樓之1 電話: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冠傑  住○○市○○區○○街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街000號13樓之2居高雄市○○區○○路00○0號9樓(已退租,退回)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4年 度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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