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3號
聲請人即債 楊紫綺即楊文湘
務人
- 代理人
- 邱麗妃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雖有投保凱基人壽、富邦人壽保險,然保險解約金均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數額,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本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非屬清算財團;又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2名就學中子女(分別為95年、97年次),子女名下無財產、無申報所得,本院認有受聲請人與配偶扶養之必要;另查,聲請人現為傳統市場銷售助手,自陳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2,000元,111、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以上有聲請人與子女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收入切結書、子女學生證與在學證明影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113年度仍未申報所得,亦未投保勞工保險,有其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附卷為證,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切結月薪22,000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分為2階段,第1階段即第1至48期,每期清償2,000元,第2階段即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5,6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財產無清算價值,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第1階段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僅剩餘20,000元用於生活,遠低於以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點2倍計算之個人生活費,與依前開金額與配偶分攤之子女扶養費,應屬節約。
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另於長女自大專院校畢業後,提高每月還款金額,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分為2階段,於每月10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1階段即第1至48期每期清償金額 第2階段即第49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 台北富邦 12114 0.5% 10 28 國泰世華 693486 28.39% 568 1590 兆豐銀行 204022 8.35% 167 468 凱基銀行 162374 6.65% 133 372 中國信託 1141374 46.73% 935 2617 良京公司 229273 9.38% 187 525 債權總額 2442643 每期清償總額 2000 5600 清償成數 9.43% 還款總額 2304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