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請人即債 吳幸多
務人
- 代理人
-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忠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黃俊傑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如附表所示,而清算財團中,存款新臺幣(下同)407元因不足負擔解送費用未處分,其餘保險、公同共有土地,均於保險法修法前經聲請人提出現值或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土地謄本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88,148元,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宏泰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38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C0000000號、A0000000號) 49,705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 55,272元 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4 凱基人壽保險解約金(N0000000號) 44,574元 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5 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8,559元 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解送。 6 存款 ⑴郵局存款:172元 ⑵第一銀行存款:235元 遠低於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7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公同共有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應繼分不明) 約30,000元(實際現值不明) 依聲請人陳報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列管土地,依土地謄本影本,及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30人計算(實際親等關係與應繼分不明),現值僅32,130元,經本院通知後聲請人願提出30,000元。 凱基人壽保單號碼N0000000號保險,已於裁定開始清算前2年內即112年8月28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且縱未變更要保人,該保險解約金為68,277元,依現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亦非屬清算財團,無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