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
聲請人即債 陳淑卿
務人
- 代理人
- 王芊智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能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52元、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16,593元、未辦繼承登記之高雄市路○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繼承之權利範圍3分之1,聲請人應繼份9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其財產清單顯示有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投資50元;再查,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已提出存款、解約金與投資課稅現值共16,695元,而系爭土地扣除財團費用相當價值約10萬元則無法提出;另查,本院評估系爭土地尚欠抵押債權150萬元,且共有人眾多,聲請人提出之保險解約金尚不足負擔選任管理人代辦繼承與遺產分割及變價費用,且變價後恐須負擔高額稅款,又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預納相關費用,故不予處分,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系爭土地公務用謄本、集保查詢報表、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6,695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 16,593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郵局存款 52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日月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5股 840元 實際現值低於委託變價費用2千元,無處分實益,僅分配聲請人所提出課稅現值50元。 4 高雄市路○區○○段000○000○000地號公同共有土地(面積分為364.57平方公尺、290.71平方公尺、288.70平方公尺,被繼承人權利範圍為3分之1,聲請人應繼分為9分之1,有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0萬元) 約226,992元(參考稅捐機關提供繼承系統表,實際繼承情形待查) 聲請人無法提出扣除財團費用相當價值約10萬元,本院評估該繼承土地尚欠抵押債權,且共有人眾多,聲請人提出之保險解約金尚不足負擔選任管理人代辦繼承與遺產分割及變價費用,且變價後恐須負擔高額稅款,又未經全體債權人同意預納相關費用,故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