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
聲請人即債 陳宏茂
務人
- 代理人
- 余岳勳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展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本件清算財團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71元,雖有投保富邦人壽、國泰人壽保險,然均為被保險人,且無變更要保人紀錄,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備註 郵局存款 71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聲請人雖有投保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保險,但均為被保險人,非屬清算財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