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
聲請人即債 劉姿吟
務人
- 代理人
- 李明燕律師(法扶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4年消債清字第11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存款新臺幣(下同)90元,與尚欠動產抵押之機車1輛(車號000-0000號),本院認均無處分實益,另其雖有投保富邦人壽保險,但解約金金額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依本條例第98條第2項、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規定,非屬清算財團,以上有聲請人113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公路監理系統車籍資料、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綜上,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郵局存款 90元 不足負擔解送費用,不予處分。 2 機車(車號000-0000號) 不明 尚欠動產抵押,且抵押權人預估無殘值,不予處分。 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僅8,416元,低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非屬清算財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