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2064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代理人
- 鄢駿
- 債務人
- 游宸鴻即游承穎
- 債務人
- 游鎮綸
- 債務人
- 柳馨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62064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游鎮綸、柳馨茗查無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債務人游宸鴻即游承穎目前投保於第三人禧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對該第三人有薪資債權,惟該該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