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7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吳淑滿、張虔生
- 當事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7161號 債 權 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代 理 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債 務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前 揭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合分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貿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南市中西區、臺北市信義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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