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冠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7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0723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狀載聲請扣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勞工保險投保及郵局存款帳戶開戶情形;經查,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保險辦理退保,目前投保於順天人力企業社,其郵局存款帳戶餘額僅有新台幣96元,未達起扣點,此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本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順天人力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北區,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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