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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理人
楊子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許瓊丹、關係人梁錦雄、關係人梁錦再、關係人楊雯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浤陽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橋頭區後壁田段61地號土地及其上104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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