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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聲請人
王錦綉
相對人
許子偉
關係人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關係人即債務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6月28日,利息、違約金按契約約定,並以關係人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8,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0年5月3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關係人即債務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其並於112年9月27日將其原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關係移轉予相對人許子偉,於112年10月19日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大仁 3220 (空白) 62 1/12 2 高雄 岡山 大仁 3217 (空白) 207 1/12 3 高雄 岡山 大仁 3215 (空白) 86 1/12 4 高雄 岡山 大仁 3207 (空白) 116 1/12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275 岡山區大仁段3207、3215、3217、3220地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4層:287.34 合計:287.34 陽台:25.99  全部   高雄市○○區○○○路○段000號4樓      共有部分  大仁段3347建號,面積122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4/10000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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