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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
    王金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王金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葉明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關係人葉明智、關係人蕭春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關係人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季鑫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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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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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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