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0 日
- 原告詹益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詹益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明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票據號碼412539號之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另該本票是否有請求利息?若 有,請具狀說明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說明,台端提出之2紙本票均有指定受款人造鎮工程 行,請提出台端為2紙本票之票據權利人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具狀說明台端與造鎮工程行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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