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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2 日

聲請人
同鎰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龍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築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二、請釋明聲請狀請求利息年息18%,依據為何?(若未於本票上約定,應僅得請求法定利率年息6%)

橋頭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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