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李俊霖
- 法定代理人田村隆幸
- 原告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村隆幸 代 理 人 謝崇浯律師 相 對 人 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相對人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報酬新台幣伍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 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岱儀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5日遭廢止登記,依法應進行清算,聲請人為當時唯一董事,為法定清算人,業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兩造間清算人委任關係,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公司清算事務涉及相關會計、稅務、法律等事宜,應委任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士擔任清算人為宜。然經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徵詢結果,其會員無意願受任乙情,有該公會114年6月23日(25)高市會字第1140000119號函可考。 ㈡又相對人公司已無在南科園區承租廠房,且尚欠管理費及逾期罰鍰新台幣(下同)383,994元及廠房租金費用52,386元 乙情,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114年6月17日函可考(見114年度司字第13號卷,下稱司卷,第161頁)。且前董事長薛英家於106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表示公 司設備都搬到高雄市茄萣區等語(見司卷第275至277頁),另目前查詢未見相對人公司仍有專利權存在,有專利資訊檢索系統可考(見司卷第299頁),及相對人公司在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僅為18,125元,有該行位在新竹縣竹北市之六家分行108年12月31日陳報狀可考(見司卷 第293頁),亦據聲請人陳報在卷。 ㈢本院因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5萬元,以利本院據以徵 詢有無律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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