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33號

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高健瑀
被告
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淑
被告
安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祿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4條及第26條規定,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並應以文書證之,是當事人已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規定之要件,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且除專屬管轄外,得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間共同承攬原告之「高雄市路竹區四樓透天新建案」工程,原告並於113年3月28日與被告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A契約)、113年7月15日與被告安麗營造有限公司簽立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B契約),原告已預先支付期款,因被告施工進度嚴重落後致原告終止兩造間上開契約,爰請求被告返還溢付之期款。而依系爭A契約第20條、系爭B契約第35條約定,因執行契約而生爭議,兩造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足認兩造間就上開契約所涉及所衍生之法律關係,已預先合意約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外,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上開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經原告於114年8月25日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