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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68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群富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景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80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00元,因原告重複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民國114年9月8日114年審電字2273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14年9月15日114年審電字第2356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上開二紙收據之金額均為10,100元)等件在卷可查,確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之情事。從而,原告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0,1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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