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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2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周佳佩

原 告
郁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沐蓉
被 告
宏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琦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4年度司促字第5709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3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4年8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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