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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享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生文
被告
悅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4年9月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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