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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羅南生
被告
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 WON KYU (李元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或秀杰公司商品-保提拉肉毒200單位100瓶(單價4,857元)、Revolax玻尿酸100盒(單價4,000元),其中賠償1,000,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給付秀杰公司商品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700元(計算式:100瓶×4,857元+100盒×4,000元=885,700元),又因前揭給付賠償金或商品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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