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周佳佩
- 當事人銘儫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銘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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