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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周佳佩

  • 當事人
    銘儫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銘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3,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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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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