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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朱玲瑤

  • 當事人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被 告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賢 被 告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85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2月8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5,615元(計算式:523,857元×68/365×16%=15,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9,472元(計算式:523,857元+1 5,615元=539,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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