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4號
- 原告
-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德
- 被告
- 辰鎧國際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賢
- 被告
- 辰延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耿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3,85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2月8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5,615元(計算式:523,857元×68/365×16%=15,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9,472元(計算式:523,857元+15,615元=539,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