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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劉耀駿即一勤工程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易純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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