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號
- 原告
- 開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士原
- 被告
- 佑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珮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4年3月12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73,151元(計算式:16,000,000元×79/365×5%=173,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73,151元(計算式:16,000,000元+173,151元=16,173,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