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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張琬如

原告
趙博文
被告
趙阮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區○○路0巷0弄00號房屋騰空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100元(即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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