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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1號

返還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陳國生
被告
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宇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269、289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6,其餘權利範圍均為全部)及其上同段12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確認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與前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原告所有、被告王宇男應將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為原告、被告王宇男應將高雄市○○區○○路000○000○0號建物騰空返還原告,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性,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86,667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401㎡+299㎡+103㎡+74㎡×1/6+116㎡×1/6㎡)×公告土地現

值40,000元/㎡+建物課稅現值417,100元=33,386,667元,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83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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