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張琬如

原告
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偉立
被告
祭祀公業林珍
法定代理人
林盟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係因兩造所簽立之「委託辦理祭祀公業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紛爭業於該契約書第十六條約定,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 ),堪認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生爭執,已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