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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朱玲瑤

原 告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杰陞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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