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 原告
- 銘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崇豪
- 訴訟代理人
- 李玠樺律師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第一營業所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555號
李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第一營業所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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