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張琬如
- 法定代理人王奕鴻
- 原告鯊客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煒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鯊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鴻 被 告 蔡煒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737,250元【 計算式:美金25,000元×29.49(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4年7月22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73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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