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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1號

請求撤銷政府公報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張琬如

原告
德凡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園珮
被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政府公報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聲請撤銷113年10月11日油煉製發字第11310724610號不良廠商刊登政府公報之聲請,核其性質為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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