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謝文嵐
- 當事人郭芳成、吳雪蓮、沈煥傑、沈孟璇、沈美珍、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6號 原 告 郭芳成 吳雪蓮 沈煥傑 沈孟璇 沈美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仁武區仁營段1452、1464、1463、1464-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各約15㎡,實際占用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000元(計算式:1452 、146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15,200元/㎡+1463、1 464-1占用面積30㎡×公告土地現值8,500元/㎡=71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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