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 原告
- 巨霖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恩律師
- 被告
- 爾邦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以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依起訴狀附表1(下稱附表1)所示限制,交付如附表1所示物品之剩餘數量(即杏仁粒16箱、奶粉64袋,下合稱系爭物品)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6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物品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