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8號

交付貨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周佳佩

原告
巨霖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雄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告
爾邦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以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依起訴狀附表1(下稱附表1)所示限制,交付如附表1所示物品之剩餘數量(即杏仁粒16箱、奶粉64袋,下合稱系爭物品)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5,600元(即原告陳報系爭物品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