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朱玲瑤
- 當事人翁邦銘、謝麗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翁邦銘 被 告 謝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鄉邦建築有限公司、鄉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鄉邦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鄉邦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臻銘室內裝修顧問有限公司等企業,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9月止,如附表所示之帳冊明細供原告查閱,核原告之請求並 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 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1 現金收支表 2 財產目錄 3 資產負債表 4 損益表 5 融資貸款相關單據 6 資金往來流向明細 7 112年1月1日起迄今之日記帳、手寫內帳(含應收、應付帳款) 8 銀行往來資金及所有存摺明細表 9 現存資金明細表 10 應付未付明細表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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