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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 原告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婷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保時捷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民國114年11月2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 明,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1,000元,備 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50,00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 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9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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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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