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 原告
-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為策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渝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又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緯諴律師
- 被告
- 海軍艦隊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榮
- 訴訟代理人
- 許銘哲
林瑞豐
吳東林
黃彥翔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