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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1號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永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為策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被告
海軍艦隊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許銘哲

林瑞豐

吳東林

黃彥翔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5年6月3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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